公文语言需要注意准确、简单、权威、严肃。因此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:
1.模糊意义的词尽量少用,需要用时要严肃认真。
例如,“基本上”“一般”“部分”“一些”“大多数”“少数”等使用时一定要多多注意。
2.一定要避免介词连用。
例如,“关于对……”的说法没有必要。
3.专有名词的使用要注意。
按照权威部门认定的或长期以来通用的名称使用。
人的职务、机关单位名称、行政区划若有变化,应使用最新的名称。
使用标准全称,不要自作主张随意缩略。
名称在公文中的前后须保持一致。
名称必须与所指对象的性质相符。
4.要遵守格式语的常规用法,不得随意更改。
例如:“以上妥否,请批复”、“专此致函”等。
5.易混词语的使用要谨慎。
例如:“权利”与“权力”、“截至”与“截止”、“起用”与“启用”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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