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定型的词、词组、成语、惯用语、缩略语,以及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
字,必须用汉字数字。例如:第一,三倍体,三氧化二铝,星期五,“十一五”计划,第一作者,一分为二等。
2.相邻2个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。例如:一两千米,二三十公顷,四百五六十万元[注意:其间不用顿号(、)]。
3.带有“儿”字的数字表示的概数。例如:十几,几百,三千几百万,几万分之一。
4.各国、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及月日。
5. 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、节日和其他特定含义的词组中的数字。例如:“一二·九”运动。
6.书写和排印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要采用三位分节法,即从小数点算起,向左和向右每3位数之间留出1/4个汉字大小的空隙。例如:3 245,3. 141 592 6。
7.阿拉伯数字不能与除“万”“亿”外的汉字数词连用。如“十二亿一千五百万”可写为“121 500万”或“12. 15亿”,但不能写为“12亿1千5百万”。
8.表示数值范围采用浪纹号(~)。例如:120~130 kg。不是表示数值范围,使用连接号“—”,如“1995—2000 年”,“做2—3次试验”。
9.表示百分数范围时,前一个百分号不能省略。如“52%~55%”不能写成“52~55%”。
10.用“万”或“亿”表示的数值范围,每个数值中的“万”或“亿”不能省略。如“20 万~30万”不能写成“20~30万”。
11. 单位不完全相同的量值范围,每个量值的单位应全部写出,如“3 h~4 h 20 min"不能写作“3~4 h 20 min”;但单位相同的量值范围,前一个量值的单位可以省略,如“100 g~150 g”可以写作“100~150 g”。
12.表示带百分数公差的中心值时,百分号(%)只需写1次,同时“%”前的中心值与公差当用括号起。例如“(50士5)%”任何时 候都不得写作“50士5%”,也不得写作“50%5%”。
13.用量值相乘表示面积或体积时,每个数值的单位都应写出。如:“60 mX40 m”,不能写作“60X40 m”或“60X40 m2”。
14.一组量值的单位相同时,可以只在最末一个量值后写出单位,其余量值的单位可以省略。如“50 mm,45 mm,42 mm,37 mm”,可以写作“50,45,42,37 mm”。各量值后的点号可以用“,”,也可以用“、”,但全文应统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