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涉港澳台用语中,应注意:对1949年10月1日以后的台湾地区政权,应称之为“台湾当局”或“台湾方面”,不能称为“中华民国”;
不得将香港、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,如“中港”“中澳”;
对台湾与我国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,应在前面加上台湾、台北或所在地域,如“台湾清华大学”“台北故宫博物院”等;
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“台语”;
对台湾冠有“国立”字样的学校和机构,使用时均须去掉“国立”二字,如“国立台湾大学”,应称“台湾大学”;
“XX国小”“XX国中”,应称“XX小学”“XX初中”;
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“国家”“中央”“全国”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,在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用时,必须加引号。
又如,不能直接把“中国”直称为“大陆”或“内地”,但在和“香港、澳门、台湾”对应时可以使用,但应注意对应关系,“祖国大陆(或‘大陆’)”与“台湾”为对应概念,“内地”与“香港、澳门”为对应概念,不得弄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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