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校对公文的时候,需要注意公文语言的规范使用,确保公文的权威、准确、简洁的效果。
首先,需要注意概约词的使用。
“基本上”“一般”“部分”“一些”“大多数”“少数”等不确定的词尽量少用或不用。
一定要使用的时候,需要实事求是,不可以回避矛盾或随意放大。
其次,要注意避免介词连用。
例如“关于对……的修改意见”,“关于”和“对”没有必要连用。
第三,要注意公文中的专有名词。
需要按权威部门认定或长期以来的通用名称使用。
人的职务、机关名称、行政区划若有变化,需要使用最新的名称。
使用标准全称,不要自作主张随意缩略。
名称在公文中需前后一致。
名称必须与所指对象的性质相符。
第四,格式语一定要规范使用。
公文中有一些约定俗成的格式化用语,需要遵守约定,不能随意更改。
例如:请示的结语用“以上妥否,请批复”;平行文的结束语,如属知照事项不需答复的,则用“专此致函”,如属需要答复的,则必须用“专此致函,请复”;报告的结尾,则需要使用“专此报告”……
第五,词义易混淆的词语需要分得清楚,不能混淆。
例如:“权利”与“权力”、“截至”与“截止”、“起用”与“启用”、“制定”与“制订”等等,一定要分清。
总之,公文校对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多多注意公文语言是否使用准确、是否简练规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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