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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的行文规则


文章类别:论文技巧   作者:苏木         发布时间:2023-11-15      

公文的行文规则.Jpg




遵守行文规则、按章办文才能使公文在发文机关和受文机关之间正常运行,使之得到及时、有效的处理,发挥公文应有的作用。公文写文的规则主要有:


1.“必要”和“效用”原则

《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行文应当确有必要,讲求实效,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。”


2.行文根据规则

《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。一般不得越级行文,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,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。”

《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党委、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、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。”

公文的行文规则需要按照一定的关系以及职权范围来进行设定。

·关系

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

如国务院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,与各市、州、区(县)人民政府之间。

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

如国家财政部与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厅之间。

①②两种情况属于隶属的上下级关系,用下行文、上行文。

③平级关系

如国务院各部位行署之间,教育部各直属院校之间。

④非隶属关系

如省教育厅与市农业局之间,省军区与县人民政府之间。

③④两种情况属于不相隶属关系,行文时一般用涵,或用通知以及联合行文的方式处理问题。

·职权范围

①党委、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;

②政府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;

③凡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行文,不应由政府代办,造成越权;

④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(室)外,不得对外正式行文;

⑤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。如需行文,用“涵”的形式,且要慎重;

⑥党委、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、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,即党政分开。


3.联合行文规则

《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同级党政机关、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。属于党委、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,不得联合行文。党委、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。

·联合行文的原则

①同级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可联合行文;

②联合行文的内容必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职权范围;

③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不能联合行文;

④政府办公室与同级政府各部门在一般情况下不宜联合行文;

⑤联合行文必须明确主办部门;


4.抄送规则

《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,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。”

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,必要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。”

《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向下级机关行文时,“主送受理机关,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。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。”

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:向上级机关行文时,“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,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,不抄送下级机关。”


5.协商一致原则

《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,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,不得向下行文;擅自行文的,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。”


6.下行文规则

《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党委、政府的办公厅(室)根据本级党委、政府授权,可以向下级党委、政府行文,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、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、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。需经过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,经政府同意可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,文中必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。”


7.上行文规则

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党委、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应当经本级党委、政府同意或授权;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。”

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请示应当一文一事”;“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,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请示,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,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。”

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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